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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案说法|房屋出租后遭破坏 房东可以要求索赔吗?
发布时间:2024-05-01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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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5月1日消息(记者苏靓 实习生吴旭冰)出租房屋遭破坏,怎么办?日前,来自海口的陈先生碰上一件“糟心事”。房屋租赁到期后,陈先生打开房门,眼前的一切让他瞠目结舌:实木地板上垃圾成堆,厨房洗菜池满是污渍,真皮沙发的皮质剥落,卫生间洗漱台的柜门脱落看着“面目全非”的家,陈先生怒从心起。

  “才出租一年,就把房子搞成这样,以后选择租客一定要谨慎!”陈先生感叹道。然而,陈先生打电话给租客,试图理论一番,索要赔偿,挽回损失时,租客的态度令他倍感失望。

  “根本不理睬,甚至态度很强硬。”面对这样的情况,陈先生无奈求助南海网,想了解自己是否有权追究租客的法律责任。

  房屋租赁期间,租客是否有维护房屋整洁的义务?海南先国律师事务所律师潘虹瑾解释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第七百一十二条规定,在租赁合同对该问题有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应按约定进行。如没约定,应根据租赁的房屋的性质来进行使用房屋,如果是居住用房,则保障房屋完好无损、干净整洁,是租房者的法定义务。如果房屋的清洁问题是由于房东没有及时维修(例如房屋漏水)而导致的,那么这个问题应该由房东负责解决。”

  潘虹瑾表示,如租赁合同中对相关问题有进行约定,则双方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理。如未进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第七百三十三条规定,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则应根据房屋性质进行经验判断,租客退租时,房间堆满垃圾,难以下脚,就不符合一般生活常理;正常使用房间物品,物品坏了不用赔偿,但故意损坏物品是需要赔偿的。对于房东来说,追偿金额的范围通常是与损坏的物品价值或清洁费用相等,但需在合理范围内。

  近年来,“出租房改造”等词条频频登上网络热搜,不少年轻人认为“房子是租来的,但生活不是”,热衷于改造出租屋以满足对生活的期待。然而,租赁期满,房东却不满“改造后”的房屋,要求租客恢复原样,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该如何划分?

  潘虹瑾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房屋承租人可以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但要获得出租人的同意。如果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造租赁物致使租赁物毁损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同时,在进行装修改造时,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否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租客改造房子花费了相应资金,退租后,租客是否有权向房东索要?潘虹瑾认为,改造金本质上是房屋装修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八条规定,在房东事先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的装修改造,退租后,装修的相关物品中,跟房屋不紧密结合的,如电灯、窗帘等物品,若租客与房东有进行约定,则按约定进行;没有约定,则可由租客自行带走,不存在索要改造金的情形。但是,如果物品跟房屋紧密结合,比如瓷砖和地板等,此时租客无法带走相关物品。自然是有约定则按约定,没有约定时则应适用相应司法解释。